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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
 

第一条(制定目的)

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,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(适用范围)

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(房)(以下简称保龄球馆)的管理。

第三条(主管和协管部门)

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龄球馆的主管部门。区、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。

工商、公安、卫生、税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,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。市保龄球协会按照其章程,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。

第四条(发展原则)

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龄球运动的发展需要,对本市保龄球馆的建设统筹规划,合理布局。

第五条(申请条件)

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符合技术标准的保龄球馆;

(二)有符合保龄球活动的技术标准的设备;

(三)有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持有《体育指导员证书》的体育指导员;

(四)有必要的管理制度。

第六条(提交材料)

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,应当向保龄球馆所在地的区、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:

(一)申请书;

(二)保龄球馆的建筑平面图;

(三)市保龄球协会出具的保龄球馆及设备符合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;

(四)开办经费的资信证明;

(五)保龄球馆的管理制度;

(六)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体育指导员阶情况证明;

(七)其他有关材料。

旅游定点涉外宾馆申请开办保龄球馆的,还必须提供市旅游局的批准文件。

第七条(开业申请审批程序)

区、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,提出初审意见,报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。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,提出审批意见,对符合条件的,发给《上海市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许可证》);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发出书面通知。申请者凭《许可证》向公安、卫生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申领《治安管理合格证》、《卫生许可证》和《营业执照》后,方可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。未经批准,不得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。

第八条(变更申请审批程序)

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变更保龄球馆设备的,应当按照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,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。

第九条(体育指导员的配备和培训)

经营保龄球馆时,每6条球道应当配备1名体育指导员。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。体育指导员由市保龄球协会组织培训,经考核合格后,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《体育指导员证书》。

第十条(等级标准和评定)

保龄球馆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四个等级。等级标准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。保龄球馆的等级,由市保龄球协会组织评审后,报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。

第十一条(经营者的义务)

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在醒目的位置张贴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;

(二)保持保龄球馆的清洁卫生,公用的保龄球、球鞋以及其他物品符合卫生要求;

(三)配备规格齐全、搭配合理的保龄球和球鞋;

(四)保龄球馆的采光符合经营活动要求,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和停电时的应急措施;

(五)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;

(六)发现在保龄球馆进行赌博或者其它违法活动,应当及时劝阻;劝阻无效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。

第十二条(活动者的义务)

进入保龄球馆活动者,应当遵守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。违反文明活动规则,造成设备损坏的,要赔偿损失。

第十三条(年度复核)

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必须每年持《许可证》到所在地的区、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复核。逾期未经复核或者经复核不合格的,不得继续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。

第十四条(处罚)

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,由市或者区1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,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

(一)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,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非法所得;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,责令限期补办手续,逾期不办的,处以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(三)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处以l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(四)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(一)项、第(三)项、1第(四)项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《许可证》。

(五)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,责令限期接受复核,复核不合格的,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复核不合格仍然从事保龄球馆经营活动的,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非法所得,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其《许可证》。

第十五条(其他部门的处理)

凡涉及违反工商、公安、卫生、物价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十六条(处罚程序)

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,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。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。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。

第十七条(妨碍职务的处理)

拒绝、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八条(复议和诉讼)

当事人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按照《行政复议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,不提起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第十九条(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)

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,秉公执法。对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索贿受贿、枉法执行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未构成犯罪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

第二十条(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情形的处理)

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保龄球馆,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,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手续。

第二十一条(应用解释部门)

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,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(施行日期)

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附: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

(沪体办[1997]88号)

为实施《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,特制定本细则。

一、《办法》所称的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(房)(以下简称球馆),是指在上海市辖区内的营业性球馆,包括宾馆、综合性娱乐场所的球馆。

二、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体委)是本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。市体委委托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《以下简称市社体管理中心)并以市体委名义具体负责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。各区、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社会体育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区、县社体管理办),管理本辖区内的保龄球馆,包括中央部属、市属单位的球馆。市保龄球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协助市社体管理中心和区、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龄球馆设备的认定检测、保龄球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球馆等级的评审工作。

三、本市保龄球馆的发展原则:总量控制、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。主要根据市民对保龄球运动的需求状况实行总量控制,并依据各区、县的面积、人口、地理位置、文化、经济以及保龄球馆现状等诸因素规划布局,到本世纪末本市按7500人设一条球道,总量控制在2250道之内。

四、凡新建营业性保龄球馆,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:

1.建设者向所在区、县社体管理办申报项目建议书;

2.区、县社体管理办提出初审意见,报市社体管理中心;

3.经市社体管理中心审核后下达项目建议批准书;

4。建设者持项建批准书办理外资1工商、消防、卫生、环保、公安等审批手续;

5.建设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区、县社体管理办提出建设申旧;

6.区1县社体管理办勘察审核后,将初审意见报市社体管理中心;

7.经市社体管理中心审核后下达建设批准书;

8.项目竣工后,由市社体管理中心及区、县社体管理办进行验收9合格者予以发放《上海市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》。

五、营业性保龄球馆立项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1.项目建议书(写明投资单位、建设地点、申请理由、规模和投资、资金来源1经济效益测算);

2.法人资格证明(指建设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);

3.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或董事会决议书(指建设者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;如合资公司、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制公司,则提供董事会决议书,并由董事长签名、加盖公司印章)。营业性保龄球馆建设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1.申请书(写明项目名称、性质、地址、面积、道数、球道型号和建设计划等);

2.房屋所有权1租用证明或规划批准书(指房屋产权、使用证明;如系租赁场地者,须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;如需新建房屋,则提供规划部门批准书);

3.地形图(指城建测绘院的地形图复印件,建设项目所有地用红笔勾出,盖建设方公章);

4.建筑平面图(必须标清出人口1服务台、收银处1盟洗室、电梯、通道1休息区、球道、机房、检修道等,标清具体尺寸,尤其是球道长、宽、高以及地面的承受力。设计者签名,建设方盖公章);

5.可行性报告(写明项目性质,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;投资构成:包括土建、装演、设备以及营业支出等;资金状况:包括资金来源、性质、数量;营业及效益预测);

6.合同书(指合伙性质的球馆所签订的合同书);

7.设备订购合同(指合同副本);

8.其他有关材料(指工商执照、消防、卫生、环保、外资等批准书)。营业性保龄球馆在营业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1.《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申请登记表》;

2.《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人员名单》;

3.《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》;

4.《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体育指导员名单》。

上述表格由市社体管理中心统一印制,申报时一式3份。

六、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应当按下列要求审查、勘察:

1.立项审查:

(1)申报材料是否齐全、规范?

(2)建设规模是否符合本区、县的总量控制?

(3)选址是否符合本区、县的规划布局?

2.建设勘察:

(1)申报材料是否齐全、规范?

(2)核实图纸设计与现场是否一致?

(3)周边邻里是否受噪音影响?有无环保措施?

(4)设备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?

3.验收审核:

(1)布局是否符合原设计图纸?

(2)场地设备是否符合标准?

(3)人员配备是否齐全?

(4)制度是否健全?

七、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应当在收到建设者项目建议书等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,提出初审意见,不予批准者,即下达批复给建设者,并抄报市社体管理中心备案;同意立项的,则向市社体管理中心上报初审意见及所有材料,初审意见应当写明建设者的基本情况,阐明区、县社体管理办的意见,并统一编文号、盖公章。市社体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并下达批复至区、县社体管理办。批准立项的批复,其有效期限为90天,有效期内未见启动,批准书失效。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应当在收到建设者全部申请建设材料之日起15日内,进行审查和勘察,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社体管理中心。市社体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并下达建设批准书。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应当在收到建设者开业申请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日内,会同市社体管理中心赴球馆进行竣工验收,验收不合格者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;验收合格者,由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和市社体管理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发给《上海市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许可证》)。建设者凭《许可证》向公安、卫生部门分别申领《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》后,方可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。未经市社体管理中心批准立项、建设和验收合格发放《许可证》以及未申领《工商执照》、《治安管理合格证》、《卫生许可证》的,均视。作未经批准,不得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。上述期限,如遇国定节假日,则顺延。

八、保龄球馆场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:

长:不得少于36m,其中球道(从座椅至机房顶端)不得少于31m,等候区域不得少于5m。

宽:按国际标准球道,两侧靠壁球道应各有不少于0.5m的检修道。

高:地坪至横下沿空间不得低于4m。

柱间距:横间距不少于7m,纵间距不少于6m。

承受力:选用80年代设备的,不得小于每平方米600kg;选用90年代设备的,不得小于每平方米400kg

出入口:不得少于两个(不包括电梯),并可直达地面。

装潢:墙体、柱子、隔断均不得采用玻璃、镜面等易碎材料。

室温:室内温度应达到夏季24℃,冬季不低于16度。

空调:具有新风补充功能的空调设备,空气湿度控制在30%一70%,可吸入尘不得超过每立方米0.15ml;总风量人均不低于每小时40立方米;新风量人均不低于每小时15立方米。

环保:动态噪音不超过85分贝。

采光:球道照明不低于231勒克斯;助跑道不低于173.25~231

勒克斯;观摩和休息等候席不低于5勒克斯。

附属设施:

1.按一条球道上3只等候席位的比例设置休息区;

2.应当设置收银处、租鞋处及球架、鞋柜、男、女盟洗室等。

九、保龄球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:

1。经国际保龄球协会认可的设备;

2.经国家体委或市体委认可的设备;

3.控制使用旧的或翻新的设备。

十、《办法》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,主要指电脑、电器、机械维修人员。体育指导员必须经过市保龄球协会培训,考核合格后,由市社体管理中心颁发《体育指导员证》,体育指导员应当持证上岗。体育指导员应当掌握下列技能:

1.保龄球运动的基本理论知识;

2.保龄球运动的技术动作和记分方法;

3.电脑记分器的操作和一般故障的排除;

4.礼仪、服务规范以及安全应急措施。

球馆安保人员应当由市公安部门培训,经考核合格后颁发《安保人员上岗证》,安保人员应当持证上岗。安保人员应当按下列规定配备:12条球道以下配备1名;超过12条球道至24条球道配备2名;超过24条球道至36条球道配备3名;超过36条球道以上配备4名。

十一、球馆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:开放制度、票务制度和安保制度等。

十二、球馆经营者变更保龄球馆设备,指调换其他型号的球道,应当向所在区、县社体管理办提交申请书及平面设计图。由区、县社体管理办提出初审意见,报市社体管理中心批准。调换安装完毕后,经所在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和市社体管理中心验收合格,方可继续营业。球馆减少球道或变更球馆名称、法人代表的应当向所在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及市社体管理中心备案。球馆增加球道的,应当按新建规定及程序报批。

十三、球馆等级标准由市体委制定,市保龄球协会组织评审,经市社体管理中心审核后,发给等级证书和等级铭牌。球馆等级评定按球馆的设施、管理、服务诸要素,两年复评一次,实行升降级制度。

十四、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1.在球馆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体委和市公安局制定的《文明活动守则》;

2.遵守市保龄球协会的有关规定;

3.球馆内必须采用湿式清扫,公用的鞋、杯以及其他物品必须按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消毒。租鞋处与收银处、酒吧不能合用柜台,换下鞋子应放在固定的鞋柜内,还鞋时必须每次消毒,或提供一次性袜子;

4.球馆应当配备6~16磅的各种规格球,其中8~12磅球应占80%~90%。球馆应当配备32~45码的各种规格球鞋,其中35~43码球鞋应当占85%~90%;

5.球馆应当明码标价,租鞋不得另收费用,禁止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,有奖促销最高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;

6.球馆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,夜间营业必须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落实应急疏散措施。在防火、防盗、治安方面有切实可行的措施,阻止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,劝阻无效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,每日应有经理值班,做好值班记录;

7.球馆应设置吸烟区,非吸烟区必须有禁烟标志。

十五、保龄球活动者应当遵守球馆的《文明活动守则》,违反《文明活动守则》,造成设备损坏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按损坏的设备或物品的实际价值的70%赔偿,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人民l000元。

十六、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费,按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,由所在区、县社体管理办按月收取后,统一缴市社体管理中心。球馆应当做好营业日报表,按时按实缴纳管理费。

十七、每年1月15日至31日为《许可证》年检期,保龄球馆的经营者持《许可证》副本、财务年度报表、年检登记表至所在区、县社体管理办办理年检手续,经报市社体管理中心年检合格者,方可持《许可证》副本进行工商执照年检。逾期未经复核或者复核不合格的,不得继续从事保龄球馆经营活动。

十八、市社体管理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市体委的行政执法管理机构,各区、县社体管理办是所在区、县的行政执法管理机构,对违反本《办法》的单位和个人,上述机构有权进行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有关规定,修正《办法》中的有关处罚种类,凡《办法》中适用限期整改的行为,均改为警告处罚,取销吊销《许可证》处罚,保留罚款处罚。

十九、体育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执行。凡违法事实确凿,并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,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可以适用简易程序,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;罚款超过1000元的适用一般程序;数额较大的,按市政府有关规定,执行适用听证程序。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,经市体委培训合格后,统一颁发《行政执法证》,检查执法时,应当主动出示证件。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九条规定,填写或制作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o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;当事人不在场的,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将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当事人。收取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,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,各区、县社体管理办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应当抄报市社体管理中心备案。

二十、当事人对区、县社体管理办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向区、县政府或市体委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向所在区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当事人对市体委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改诉讼。

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,不提起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

1.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;

2.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二十一、本《细则》具体应用问题,由市体委负责解释。

二十二、本《细则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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